首页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制定机关医保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