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两个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处理部门。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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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