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条两个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处理部门。制定机关医保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