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内部监督

第九条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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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