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林业行政执法或者监督活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正建议。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