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在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监督单位。 被监督单位在接到前款文书后,应及时做出处理,并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实施监督行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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