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