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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