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主动改正;已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行补正、撤销或重新作出;执法人员负有责任的,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主动改正;已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行补正、撤销或重新作出;执法人员负有责任的,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