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一)模范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能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徇私情,秉公执法,事迹突出的; (二)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查处重大林业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对林业法制建设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五)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10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一)模范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能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徇私情,秉公执法,事迹突出的; (二)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查处重大林业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对林业法制建设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五)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10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