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层级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和检举,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对符合复议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诉人或检举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不符合复议条件,或者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根据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变更。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