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层级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年度统计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并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前报林业部。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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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