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内部监督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和检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