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内部监督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和检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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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