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内部监督

第十二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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