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八十一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十一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修改章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会已决议通过修订章程;

(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东的董事会已决议通过或者经股东有权部门履行法定程序同意修改章程;

(三)章程的修改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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