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七十五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五节 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第七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应解散的情形;
(二)权力机构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的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变更事项;
(二)变更事项的申请已经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同意;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已就变更事项制定具体方案。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因股东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该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根据银保监会的要求进行相关调整。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