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六十九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六十九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本节所列需审批的变更事项,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变更营运资金的申请,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变更营运资金,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

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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