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六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三)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四)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
(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法人机构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分立须经分立筹备和分立开业两个阶段。
分立筹备阶段,分立筹备事项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法人机构分立将导致机构类型、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的,其分立筹备事项须按相关法人机构筹建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分立开业阶段,存续分立的存续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新设分立的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者战略投资者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者战略投资者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节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适用本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