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五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法人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分立和合并等。

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银保监分局报告。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支行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开业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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