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五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分理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信用社、分社,贷款公司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分公司,筹建方案由其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的注册地辖区外支行在其所在的县(市、旗)内设立分理处,筹建方案由其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拟设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拟设支行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开业。

支行开业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拟设支行申请开业,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提交申请资料。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银保监会和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银保监分局。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报告。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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