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三节 境外机构变更
第五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应当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向总行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设立分理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设立信用社、分社,贷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有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四)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五)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提交筹建报告并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