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四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村镇银行除外),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监管评级良好;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四)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成熟的金融商业模式;
(五)具备对外投资实力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
(六)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具有良好的对外投资风险的识别、监测、分析和控制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八)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十一)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十二)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村镇银行,申请人应符合第十三条有关规定;作为主发起人投资设立、收购村镇银行,申请人应符合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投资设立、收购村镇银行,申请人应符合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分行及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部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拨给各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二)主要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三)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