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四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的规定条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发行股份和上市,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

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业,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营运资金、业务范围、拟任分行行长姓名等;在拟设分行同一城市设有代表处的,应当同时申请关闭代表处;

(二)开业申请表;

(三)拟任外国银行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出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出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五)外国银行对拟设分行承担税务、债务责任的保证书;

(六)拟设分行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七)拟在开业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人民币业务筹备情况的说明,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八)拟设分行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以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

(九)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情况的说明;

(十)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十一)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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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