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四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的规定条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发行股份和上市,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
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业,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营运资金、业务范围、拟任分行行长姓名等;在拟设分行同一城市设有代表处的,应当同时申请关闭代表处;
(二)开业申请表;
(三)拟任外国银行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出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出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五)外国银行对拟设分行承担税务、债务责任的保证书;
(六)拟设分行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七)拟在开业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人民币业务筹备情况的说明,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八)拟设分行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以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
(九)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情况的说明;
(十)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十一)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