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三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须经收购和开业两个阶段。收购审批和开业核准的程序同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分行或支行的筹建审批和开业核准的程序。

在县(市)级及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四)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应当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后交回原外国银行分行的金融许可证,领取新的金融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原外国银行分行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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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