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商业银行解散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解散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解散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分支机构开业许可事项,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分支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拟设支行申请开业,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一式两份):

(一)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营运资金、业务范围、拟任支行行长的姓名等;

(二)开业申请表;

(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已拨付到位,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拟任支行行长简历、商业银行从业及相关管理经验、履职计划等详细说明;

(五)拟设支行的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六)拟设支行人员名单、简历、培训记录以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

(七)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八)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情况的说明;

(九)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支行应当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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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