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八条

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开业申请。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拟设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作为主发起人除外)除应符合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监管评级良好;

(三)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可行有效的商业模式;

(四)具备对外投资实力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

(五)具有合格人才储备;

(六)具有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

申请改制筹建外商独资银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改制筹建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所有分行所在地银保监局(各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如同时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标明拟增加的注册资本金额及币种;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计划书,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结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亏预测,与业务经营相关的信息系统、数据中心及网络建设初步规划,以及筹建期内完成各项筹建工作的安排;

(三)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

(四)申请人关于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董事会决议;

(五)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同意由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承继中国境内分行债权、债务及税务的意见函以及对改制前中国境内分行的债权、债务及税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函;

(六)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在中国境内长期持续经营并对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实施有效管理的承诺函,内容包括允许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使用其商誉、对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提供资本、管理和技术支持等;

(七)申请人提出申请前2年在中国境内所有分行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八)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对其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的意见书;

(九)申请人最近3年年报;

(十)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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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