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七条

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筹建报告,开始筹建工作。

设立村镇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发起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作为主发起人除外)应分别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和初审,银保监会审查和决定。

申请改制筹建外商独资银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改制筹建申请资料,同时抄送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所有分行所在地银保监局。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银保监会。银保监会应当自银保监局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改制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特殊情况下,银保监会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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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