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三条

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其筹建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筹建申请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发起人应分别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业,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拟任董事长和行长(首席执行官)的姓名等;与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同一城市设有代表处的,应当同时申请关闭代表处;

(二)开业申请表;

(三)拟任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设机构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六)拟在开业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人民币业务筹备情况的说明,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七)拟设机构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

(八)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九)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情况的说明;

(十)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十一)拟设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材料,包括出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出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信息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功能报告等;

(十二)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