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二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级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银保监会提交,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二级分行筹建申请由其一级分行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分行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
(二)有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四)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五)股权设置合理,符合法人治理要求;
(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八)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九)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开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业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业,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报银保监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