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法人机构设立
第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抄报银保监会。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应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或者透明度低;
(三)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或者异常;
(四)核心业务不突出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五)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环境影响较大;
(六)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七)以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资金入股;
(八)代他人持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权;
(九)其他对拟设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