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修改为:“本节变更事项,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本节变更事项,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分行、专营机构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筹建期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
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