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修改为:“本节变更事项,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本节变更事项,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分行、专营机构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筹建期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

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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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