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项修改为:“(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拟任人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的,无需说明拟任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第(二)项修改为:“(二)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拟任人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且章程已对其职责作出规定的,无需提供对拟任人的授权书”。
第(八)项修改为:“(八)拟任人履职情况的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
此外,对相关部门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5日《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申请核准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银保监会或者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拟任人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的,无需说明拟任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二)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拟任人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且章程已对其职责作出规定的,无需提供对拟任人的授权书;
(三)经授权签字人签字的拟任人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拟任人商业银行从业及相关管理经验、履职计划的详细说明;
(五)拟任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以及任职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
(六)拟任人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承诺书;
(七)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章程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的,还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八)拟任人履职情况的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
(九)拟任人在银行、银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中担任、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说明;
(十)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