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第六款修改为:“投资人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披露其关联关系。”
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变更,其股东资格条件同第九至十三条规定的新设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入股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投资人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披露其关联关系。
农民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筹建期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
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