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修改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签署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

“(三)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登记表;

“(四)申请人关于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的董事会决议;

“(五)申请人股东关于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的决议;

“(六)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募集说明书;

“(八)发行公告或者发行章程;

“(九)申请人关于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十)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资本补充工具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但申请人赴境外发行资本补充工具的除外;

“(十一)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告由法人机构提交。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签署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

(三)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登记表;

(四)申请人关于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的董事会决议;

(五)申请人股东关于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的决议;

(六)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募集说明书;

(八)发行公告或者发行章程;

(九)申请人关于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十)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资本补充工具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但申请人赴境外发行资本补充工具的除外;

(十一)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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