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第三款修改为:“银保监会或者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特殊情况下,银保监会或者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中资商业银行分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立,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分立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存续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存续方应当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当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信用卡中心、“三农”(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等专营机构,申请人除应符合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该项业务的发展方向,并进行了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二)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其总行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整体竞争能力;

(三)开办专营业务2年以上,有经营专营业务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专营业务资产质量、服务等指标达到良好水平,专营业务的成本控制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的盈利前景。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筹建一级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筹建二级分行,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筹建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筹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申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

银保监会或者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特殊情况下,银保监会或者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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