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修改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谈话由决定机关或由决定机关委托受理机关进行。”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谈话由决定机关或由决定机关委托受理机关进行。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