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银保监会提交,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二)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

(四)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所在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保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参照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债务本金和利息;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银保监会认可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等除外;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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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