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银保监会提交,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二)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
(四)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所在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保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参照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债务本金和利息;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银保监会认可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等除外;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