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履职情况的审计报告。”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保监会提交,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其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使用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信用卡品牌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以及使用主发起人统一信用卡品牌的村镇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的,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或者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者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保监会提出申请。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