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第一款修改为“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提交,由地市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提交,由地市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本条第一款拟任职机构所在地未设地市级派出机构的,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任职资格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受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委托,或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受其投资设立的村镇银行委托,申请统一信用卡品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使用统一品牌且符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或村镇银行数量在5家以上;
(二)具备办理信用卡业务的专业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自主建设维护的交易授权系统、交易监测系统等),通过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
(三)信息系统运行良好,具备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四)具备为发卡机构服务的专业客户服务基础设施;
(五)具有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解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的董事会已决议通过解散;
(二)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已同意其申请;
(三)具有有效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存放的方案。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