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同时废止。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正)
外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分行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支行行长、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缺位时,外资银行应当指定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银保监会或者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银保监分局报告代为履职人员的简历、商业银行从业及相关管理经验、履职计划等详细说明。
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外资银行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外资银行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正式任职。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