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一百三十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银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入工作实际,有权对行政许可事项中受理、审查和决定等事权的划分进行动态调整。

根据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及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发起设立、投资入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监管要求等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并购重组高风险机构的,相关行政许可条件另行规定。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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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一百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