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其他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冲突;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四)符合外资银行战略发展定位与方向;
(五)经内部决策程序通过;
(六)具备开展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七)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八)具备开展该项业务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