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所列需审批的任职资格事项,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开办收单业务的良好基础。最近3年企业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企业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较为稳定,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二)具备办理收单业务的专业系统。在中国境内建有收单业务主机、特约商户申请管理系统、特约商户信用评估管理系统、特约商户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账务管理系统、收单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交易授权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符合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