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主任)、分支行行长、专营机构总经理、信用社主任缺位时,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农村中小银行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应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分为申请开办发卡业务和申请开办收单业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恶性案件;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信用卡业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至少1名,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必备的信息技术资源;
(五)已在中国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六)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当具有结汇、售汇业务资格;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