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和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董事(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具备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台、中台、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管理系统;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者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三)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四)具有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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