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一百零八条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同类型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同类型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特殊情况下,该申请书可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二)申请人关于关闭代表处的董事会决议;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四)代表处关闭方案、人员安置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五)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