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一百零五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申请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董事(理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理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理事)会职责。
申请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独立董事(理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业人员,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不适用本条规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支行,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前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一式两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关于关闭支行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内部有权部门的决定;
(三)拟关闭支行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