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一百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条

中资商业银行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本章业务事项,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关闭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外国银行申请关闭分行,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签署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关于关闭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的董事会决议;

(三)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四)拟关闭机构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在中国境内保存方案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五)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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