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九十八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分行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中资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任职资格审核的机关报告。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中资商业银行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中资商业银行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关闭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外国银行申请关闭分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关闭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
(二)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已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同意;
(三)具有有效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在中国境内保存的方案。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