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九十八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分行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中资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任职资格审核的机关报告。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中资商业银行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中资商业银行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关闭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外国银行申请关闭分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关闭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

(二)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已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同意;

(三)具有有效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在中国境内保存的方案。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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