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九十四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任职后5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城市商业银行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任职后5日内向任职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应在任职后5日内向任职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任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中资商业银行限期调整该任职人员。
使用统一信用卡品牌开办发卡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监管评级良好;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备良好的零售客户基础和较好的个人信贷管理能力及经验;
(四)具有专业的高级管理人才以及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具有使用统一信用卡品牌开展发卡业务的资本实力。
使用统一信用卡品牌开办发卡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适用《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解散,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签署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关于解散的董事会决议;
(三)申请人各股东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解散的董事会决议;
(四)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关于该机构解散的意见书;
(五)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解散后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移交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档案保管机构的相关说明;
(六)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