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九十一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一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申请开办独立品牌信用卡发卡业务、收单业务,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银保监会批准后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