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八十五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十五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应无不良记录,且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
(四)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五)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变更名称的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外国银行代表处变更名称的申请,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变更外资银行名称,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